2019年毕业生转接组织关系注意事项
日期: 2019.06.24(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落实工作单位并已签约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限期内将介绍信转交至所去单位组织部门。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基层党委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由基层党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到工作单位后要及时与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
(二)未就业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对于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如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经本人申请(申请表请见附件1),基层党委审批,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院系党委,并编入某一党支部管理。学生应提交两位联系人信息,其中至少一位在该生暂存党组织关系期间,仍然在原党委所辖范围内工作或者学习。期间,毕业生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在外地的党员可委托联系人代缴),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基层党委有权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提交一次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基层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基层党委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三)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对于保送、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按照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转接组织关系。
对于保送、考取本校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按照校内人员流动要求进行组织关系转接。
(四)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方式
对于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档案所在地党组织,也可以保留在学校,由院系党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管理。
党员出国(境)前,应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申请表请见附件2)。学生应提交两位联系人信息,其中至少一位在该生暂存党组织关系期间,仍然在原党委所辖范围内工作或者学习。期间,毕业生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可委托联系人代缴),并定期与联系人联络。
院系党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一份申请表在下学期10月底前交党委组织部党建工作室)。出国(境)后,党员要定期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按时缴纳党费。按照规定,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五)如何进行党组织关系转接?
【1】毕业生党员个人首先请缴完当前欠缴的党费。确认本人没有欠缴的党费后,在微信客户端“党员E先锋”上直接发起组织关系转接,或联络所在支部管理员在网页版“党员E先锋”的“组织关系转接”中发起转接。但请注意目标党组织名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准确性:毕业生党员填写或提供信息前,务必要与所去单位党委部门联系,以确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和具体转入单位,即系统里的“目标党组织”和备注栏需写明的单位名称; (如企业单位没有党支部,需联系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询问)
有效性:转出北京市外的,包括中央和京外单位,抬头必须为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党组织,要开具纸质介绍信(问到准确党组织信息之后,到生科院163办公室刘天舒/杨泉老师处开具);北京市内接转的,抬头一般为所属单位的党组织(京内),请党员最好问到准确的党组织编码;校内接转的(包括医学部、软微、深研院在内),都视为北京市内,使用系统“市内接转”,填入具体院系党委名称或者组织编码即可。
【2】新生需转入组织关系的,尤其涉及市内其他单位通过系统转入我党委的,我院已建立一个新的党支部,全称为“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金沙集团wwW3354CC党委2019级研究生党支部”,党组织编码为011100144792,所有新生均先接入该支部。
附:京外单位可填写的“组织关系去向”(除此之外不得填写其他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